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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失信被執(zhí)行對法人有影響嗎

發(fā)表時間:2023-01-31 10:51
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限制被執(zhí)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三條:被執(zhí)行人為單位的,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,被執(zhí)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、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:乘坐交通工具時,選擇飛機、列車軟臥、輪船二等以上艙位;在星級以上賓館、酒店、夜總會、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;購買不動產(chǎn)或者新建、擴建、高檔裝修房屋;租賃高檔寫字樓、賓館、公寓等場所辦公;購買非經(jīng)營必需車輛;旅游、度假;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;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(chǎn)品;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、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。

需要強調(diào)的是,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“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”, 只要公司未按執(zhí)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,法院仍然可以(依申請或自行決定)對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、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,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。

也就是說,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行為的,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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